2021-01-05 15:18:46
1. 余杭区南苑街道张云祥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萧山临浦某建设公司):张去祥与被告项目副经理签订没有盖章仅有项目副经理签名的钢材销售合同后,依合同要求向被告所在工地提供了钢材,后因项目副经理因在外负债,被告为了使工程顺利推近,便把工地公示牌上的副经理名字涂掉,因为张某没有从被告处拿到过相应钢材款,直接证据方面有所欠缺,李卫国律师通过大量工作,以项目副经理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为由,从而使得张某一案获得全面胜诉。
2. 下沙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董纪福)诉五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时,对施工内容没有详尽说明,并且在手写部份因一个标点符号导致施工内容引起争议,李卫国律师通过原被告之间的庭审及相关资料印证,从多个角度来印证我方的观点,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我方观点,获得了一、二审的全部胜诉。